在婚姻中,有時候夫妻一方出軌了,而另一方考慮到家庭和子女不愿離婚,往往要求出軌一方簽下“保證書”,那么這類保證書在法律中是否有效力呢?
北京婚姻律師表示婚姻保證書雖然在法律中無規(guī)定,但是保證書中關于出具人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
原告汪某稱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xù)生活,雙方無婚生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被告朱某應訴后,向法官講述了汪某婚內出軌的情節(jié)。朱某說:發(fā)現對方出軌后,汪某曾多次保證以后再也不會,并寫了保證書,內容為“若汪某婚內再出軌就賠償朱某20000元,并打斷其一條腿”。可保證書寫了之后,汪某再次出軌。在這場離婚官司中,朱某認為:汪某既然寫了婚內保證書,就應該按照保證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同時,朱某還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親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條,稱只要汪某按照保證書內容兌現承諾,履行義務,并償還高某10000元,自己就同意離婚。針對以上說法,汪某辯稱自己從未出過軌,保證書是在朱某的母親威脅下寫的,保證書中“打斷一條腿”的內容也是違法的,汪某認為自己寫下的保證書是無效的。西固區(qū)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原告汪某承認了出軌的事實,并表示愿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賠償款,也愿意償還朱某母親的借款。汪某、朱某二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雙方自愿離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給付補償款共計26000元。
北京離婚律師分析:保證書如果是出具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內容上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則,那么保證書在夫妻雙方之間是有效力的,但該效力僅限于夫妻之間,效力不得及于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北京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的保證書是原告真實地意思表示,無欺詐或者強迫的情形,并且原告存在出軌的過錯。保證書中約定了若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需向對方賠償20000元,該約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可視為是對無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