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今年43歲,靳女士今年45歲。兩人從2002年開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關(guān)系難以維系,雙方?jīng)Q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氣,難道自己的這5年就白白和他過了嗎?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到劉先生,以要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肉體損失費和感情損失費為名要求劉先生予以補償。無奈之下,劉先生于同日寫下一張10萬元的欠條。靳女士本以為白紙黑字的欠條在手,就沒有后顧之憂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惡氣。
但拖了一年又一年,劉先生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愿補償,還一紙訴狀把靳女士告上東城區(qū)法庭,要求確認欠條無效。法院判決,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故欠條無效。
也有人拿到了“分手費”,卻因無法律依據(jù)而被要回。癡情的王女士與已婚的魯某同居長達二十余載,由于男方遲遲不離婚,二人分手并簽訂“分手協(xié)議”。王女士拿到魯某一次性支付的分手補償費20萬元,卻不料被魯某之妻告上法庭索錢。最終,法院認為分手補償費屬于魯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判令王女士返還這20萬元。
北京離婚律師點評
戀人之間該不該有“分手費”一說呢?這個問題沒有一定之規(guī),但至少法律并不保護。楊磊稱:“我國法律不保護同居關(guān)系,自然也不支持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他進一步解釋到,從債務真實性的角度來看,這筆債務實際上沒有發(fā)生,不存在“有借有還”。
對此,婚姻專家楊柳(化名)也不提倡分手戀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愛情不是買賣,不能用金錢衡量各自得失。”楊柳認為,愛情如果用金錢衡量,那么帶來的不僅是對愛情的褻瀆,也是對法律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