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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離婚律師接到了一位女士打來的咨詢離婚協議書效力問題的電話。她與男方在上個月剛剛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xù)。正常情況下應該只有一份離婚協議書,然而這位女士卻先后簽訂了兩份。原來,這位女士在離婚前一天曾與男方簽訂過一份離婚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鑒于男方提出離婚而給女方造成了情感傷害,故男方自愿在離婚后30日內向女方支付情感補償20萬元。”在辦理協議離婚當天,由于這份協議書格式不符合婚姻登記處的要求,所以雙方又當場起草并簽訂了另外一份離婚協議書。在該離婚協議書中,雙方沒有書寫上述情感補償的內容,僅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雙方簽字后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后,男方現在卻認為第一份離婚協議已作廢而拒絕支付補償款,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
對于上述糾紛,北京離婚律師認為:一般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在離婚前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與離婚當天在婚姻登記處所正式簽訂并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相互矛盾時,應以登記備案的為準。但在本案中,這位女士所簽訂的兩份協議的內容并不矛盾。原因是:離婚財產分割與情感補償款并非同一項財產。離婚財產主要是指在離婚時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情感補償款則是在離婚財產之外,一方在離婚時自愿額外支付給另一方的與情感相關的補償。由于雙方在離婚前一天剛就此問題做了明確的約定并予以簽字確認。之所以在離婚當日沒有使用是因為協議的格式不符合要求,而非雙方主動否定該協議的效力,所以這份離婚協議書中的與情感補償有關的約定仍然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綜上,這位女士有權以第一份離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男方索要情感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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